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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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农牧渔业部、林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检疫范围,是指除口岸植物疫以外的全省农、林植物检疫。第三条 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农业厅主管,其执行机构是省植物检疫站及各市(地)、县的植物检疫(植保)站。

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省林业厅主管,其执行机构是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及各市(地)森林植物检疫(病虫防治)站。第四条 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负责执行检疫任务。

农业植物检疫员条件: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农业厅审核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发给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

森林植物检疫员条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经省林业厅审核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发给广东省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林、科研、种苗繁育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专职植物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

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可派植物检疫人员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场所执行现场检疫。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受检疫单位或个人应为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提供方便,交通运输和邮电部门应支持和协助植检人员执行任务。第五条 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疫检验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技术水平。第六条 调运农、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产品和繁殖木材料,均必须接受检疫。

(一)省内调运: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市(地)或县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根据其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调出省外:调出单位或个人按照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省或市(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外省调入:调入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要征得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由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将检疫对象名单通知调出省进行检疫。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调出省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准调入。

(四)植物检疫证书,按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农业厅、林业厅统一印发,其它证明不能代替。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省间种苗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单位备查。第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农牧渔业部《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林业部《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厅《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省林业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及林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副、产品》进行检疫。第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对象,每隔三至五年应普查一次,对南繁育种基地每年调查一次,并根据调查结棵,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区的资料,报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备案。第九条 疫区和保护区由省农业厅、林业厅划定和撤销,报省人民政府和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备案。划定疫区或保护区时,要制定相应的封锁、消灭或保护措施。疫区内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禁止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木材料只限在疫区内种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经省植物检疫站批准。第十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所管辖范围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及其他繁殖基地,要实施产地检疫。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繁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向当地植物检疫站申请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方能运出。第十一条 种苗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地区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得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对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锁,尽快消灭检疫对象,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需经严格消毒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方能调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危害农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检疫范围包括本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和本市的农业植物检疫,以及国外引种检疫。第三条 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植保植检站是本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农场局)主管所属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第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

(一)市植保植检站:

1、拟订市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制定全市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防治和消灭措施;

2、开展产地检疫;

3、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检疫、邮寄检疫和承办国外引种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种苗隔离试种;

4、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现场检疫;

5、贯彻、宣传植物检疫法规,培训县级检疫干部和兼职植物检疫员,检查井指导县植保植检站的工作等。

(二)县植保植检站和市农场局植保植检站的职责:

1、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2、执行县(场)种子、苗木调运检疫任务和本县外出的邮寄检疫任务;

3、做好当地疫情调查,编制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防治和消灭工作;

4、对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执行产地检疫,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

5、在当地车站、港口、码头、仓库等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6、向当地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等。第五条 市、县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验室。

专职检疫员应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无职称,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市有关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专职检疫员由市农业局批准并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单位设置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工作负责、坚持原则、执法严明、熟悉植物检疫业务的人员,由植物检疫机构聘请,并发给兼职植物检疫员证件。兼职检疫员的职责是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七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邮政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遵守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应配合植物检疫人员,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第二章 调出检疫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第八条 凡从本市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在运出之前,均须办理检疫手续。调出单位应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市植保植检站申请检疫,办理报验手续。第九条 本市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应由市植保植检站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郊县邮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授权县植保植检站进行检疫,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邮包检疫证书。

本市范围内及县与县之间引(调)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应按调入县植保植检站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由调出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检疫,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第十条 在调运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报验人应按检疫机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检疫证书;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无法消毒处理的,必须停止调运。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市植物检疫机构按农牧渔业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格式印制。植物检疫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植物检疫机构交货主,交通、邮政部门应凭证书接受托运、邮寄,证书随货单或邮单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收货人。副本二份,一份由植物检疫机构邮寄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本市县与县之间调运,寄给调入县植保植检站),一份由植物检疫机构留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翻印植物检疫证书,其他各种证明一律不准代替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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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螭 2025年12月25日

    我是亚体号的签约作者“云螭”

  • 云螭
    云螭 2025年12月25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第一条...

  • 云螭
    用户122506 2025年12月25日

    文章不错《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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