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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生态职能。
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质的反应。
政府经济职能:指政府从社会经济生活宏观的角度,履行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地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和功能。它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采取的组织和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法、方式、手段的总称。
文化职能: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公共服务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
生态职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对环境的控制力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第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
政府职能(Government?Function),亦称行政职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
主要内容
1、政治职能
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政治职能是指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我国政府主要有四大政治职能:①军事保卫职能;②外交职能;③治安职能;④民主政治建设职能。
2、经济职能
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政府主要有三大经济职能:①宏观经济调控职能;⑧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③市场监管;④社会管理。
3、文化职能
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政府的文化职能主要是:①发展科学技术;②发展教育;③发展文化事业;④发展卫生体育。
4、社会职能
社会职能是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外的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职能。这类事务一般具有社会公共性,无法完全由市场解决,应当由政府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目前,政府的社会职能主要有:①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②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③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的职能;④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的职能。
法律分析: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随着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政府主要有三大经济职能:
1、宏观调控职能。即政府通过制定和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宏观的调控。
2、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政府通过政府管理、制定产业政策、计划指导、就业规划等方式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间接控制;同时,还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的力量,与政府一道共同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任务。
3、市场监管职能。即政府为确保市场运行畅通、保证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对企业和市场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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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亚体号的签约作者“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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